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梗概: 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屆滿一年后的一段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 根據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注意以前是期滿前六個月,現在改為12個月。 ) 注意事項: 1、續展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續展證明。 2、如果續展申請有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續展申請因其他原因不能核準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 4、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續展申請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5、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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