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梗概: 商標駁回復審,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駁回后,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復查審議。 類型: 1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不服的復審; 2.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注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復審; 3.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注冊商標續展申請不服的復審 ; 4.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復審; 5.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不服的復審; 6.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不當商標不服的復審; 具備條件: (一)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三)駁回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復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復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四)申請駁回商標復審,必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二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 (五)交納商標評審費。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手續不齊備的,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辦。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以委員的多數意見,作終局決定。多數委員認為復審申請理由成立的,終局決定否定商標局的核駁意見,準予初步審定,刊登《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復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的,終局決定維持商標局的核駁意見,不予初步審定,再予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執行。 作用: 商標局對注冊申請的審查結論關系到一個商標能否被核準注冊,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該商標權能否確立。 然而,雖然商標局有嚴格的審查程序和標準,但每一個申請商標的注冊審查都是通過各個審查員的獨立工作來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審查員在專業范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等方面存在著個體差異,審查工作必然會受到主觀方面的因素影響。針對相同類型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正由于這種因素的存在,就決定了商標局的審查員在實質審查工作不可能保證判斷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說難免會出現工作上的瑕疵。特別是由于商標注冊申請審查這種個案情況的特殊性,使申請人不可能在申請書中全面反映其申請的客觀情況,只有在被駁回以后,才有機會向商標評審機關全面提供。因此,審查工作的質量直接影響商標注冊的質量,也直接關系到商標申請人的利益。為了確保審查質量,保障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利益, 《商標法》設置了駁回復審的救濟程序。 復審材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回蓋公章) 2. 商標構思及使用情況(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業簡介 4. 企業所獲得的各項榮譽 5. 企業最近三年銷售、廣告費用及相關財務情況。 6. 企業媒體報道或圖片廣告原件及復印件 7. 企業銷售產品外觀原件及復印件 8. 其他可以證明企業產品和知名度證據和材料 9. 最早使用此商標的證明材料 10. 申請人需要對其提方的證據材料進行逐一分類編號并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做簡要說明,并加蓋公章。 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如下: 一、商標復審申請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其15天復審時限的計算,分別將當地郵局收到信函和發出信函的郵戳日期,視為當事人收到和發出的日期;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文標注的日期順延20天視為當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商標復審申請的日期上溯20天視為當事人發出的日期。 當事人或商標代理組織提交商標復審書件時,應提供商標局郵寄的信封,以便計算當事人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的日期。 二、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復審申請,共復審時限從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書所標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國際局發文日期的,則以商標局發給國際局的駁回商標通知書所標注的日期起算。 三、當事人申請商標復審事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30天。但延期所需費用應有申請人交付。延期申請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提交,延期時間從第16日起算。 四、由于延期申請的時限審查只能在收到復審申請書件時才能進行,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延期申請時,不進行時限審查,而在收到正式復審書件時一并進行時限審查。超過法定時限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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